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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上)》曰:不孝有三,无后为大。舜不告而娶,为无后也。君子以为犹告也。

    这段话是什么意思呢?

    此事涉及典故,上古时,舜(还没有成为君王)因为父母对他不好,所以婚事没有着落,当君主尧要把女儿娥皇、女英嫁给他时,舜没有告诉父母就成婚了。

    舜的行为是不告而娶(不告诉父母擅自结婚),但没有错。

    后汉赵岐,对《孟子》做注,解释了这段话:

    于礼有不孝者三事,谓阿意曲从,陷亲不义,一不孝也;家穷亲老,不为禄仕,二不孝也;不娶无子,绝先祖祀,三不孝也。

    直白点说,不孝有三,其一是:发现双亲有错不劝,让双亲陷于不义之中,这是不孝;

    其二,家里穷,年迈的双亲吃不饱,做儿子的不去为官拿俸禄(不去干活想办法赚钱粮)赡养双亲,这是不孝;

    其三,儿子不娶妻生子,没有后代以延续祖先香火,这是不孝。

    这三种行为里,儿子不娶妻生子,没能生下后代(男丁)延续祖宗香火,是最大的不孝。

    所以舜不告而娶的行为,并不是不孝,相反,结婚生子延续祖先香火,这才是大孝。

    文章以此给出论点,那就是离开家乡前往大都会、商埠务工的人们(男子),如果碰到合适的女性,不告而娶,这不是不孝,而是孝行之一。

    因为只有结婚生子,有了后代,才符合先贤所说的孝行,基于这个道理,人们结婚可以不先告知双亲、不需提前获得双亲同意。

    若一味要求人们结婚需要父母来安排,万一父母安排不当,导致儿子结不了婚、无后,这是不对的。

    宇文温看到这里眉头一扬,觉得文章论点很合他的心意,如今工商业大兴,大量流动人口聚集在各大都会、商埠,这些人的婚姻,确实不该拘泥于“父母之命、媒妁之言”。

    朝廷修订的律法,就是要让婚姻权一定程度上摆脱宗族、父母,让适婚男女们有自由恋爱的权利(相对而言)。

    无论是逃脱封建庄园的奴隶,还是离开同居共财大家族的庶出子女,都有自己的基本权利,能在城里安家落户(别籍异财),成家(不告而娶)、生儿育女,过上新生活。

    但是,今日这份报纸上也有文章持不同观点,认为“不孝有三,无后为大”的意思被人曲解。

    该文章引经据典,以《孟子·离娄(下)》内容作为论据:

    世俗所谓不孝者五:惰其四支,不顾父母之养,一不孝也;博弈好饮酒,不顾父母之养,二不孝也;好货财,私妻子,不顾父母之养,三不孝也;

    从耳目之欲,以为父母戮,四不孝也;好勇斗狠,以危父母,五不孝也。

    这里面提到了五不孝:四肢懒惰,不赡养父母,这是第一种;酗酒聚赌,不赡养父母,这是第二种;贪吝钱财,只顾老婆孩子,不管赡养父母,这是第三种;

    放纵情色享乐,使父母感到羞辱,这是第四种;逞勇好斗,连累父母,这是第五种。

    没有说“无后代是不孝”。

    其次,“不孝有三,无后为大”中的三,实际应该是虚数,不是指数字“三”,一如“文武百官”中的“百”,否则无法和同一卷书里所说“不孝者五”对应。

    所以,“不孝有三,无后为大”的真正意思,应该是“不孝的行为有很多,后辈没有尽到后辈应尽的义务,这是最严重的不孝行为。”

    文章作者认为,舜不告而娶的行为之所以不是不孝,是因为其丈人尧为帝王,是君父,而君父的地位要比双亲更高,所以实际上这场婚姻,是告于君父,并不是不告而娶。

    那么,如今朝廷律法里,拟允许人们不告(双亲)而娶,只需成婚时有期亲做见证,甚至可以用受笞四十下来“免淫奔、奸非之罪”,相关律法条款于礼不合,有待商榷。

    宇文温看到这里不由得一愣,喃喃:“‘不孝有三,无后为大’居然可以这么解释的么?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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